原告:李某某
被告:杭州某物业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在从幼儿园长睦园区接孙女回家途中,路过XXX小区商铺门口时,被该商铺门口的钉子绊倒,致使右肱骨骨折。经过治疗,原告现已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分别作为案涉小区物业管理人和,未履行维护小区内外道路安全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6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经法院调解,被告某物业公司支付原告财产损失XXX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