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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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成功案例:李某某诉杭州某物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者:王世林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875人看过


原告:李某某

被告:杭州某物业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在从幼儿园长睦园区接孙女回家途中,路过XXX小区商铺门口时,被该商铺门口的钉子绊倒,致使右肱骨骨折。经过治疗,原告现已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分别作为案涉小区物业管理人和,未履行维护小区内外道路安全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6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经法院调解,被告某物业公司支付原告财产损失XXX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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