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
被告:徐某某、江苏某劳务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从被告处承包木工工程,经原告与被告在工地的管理人员对账,被告一应付原告工程款共计XXX元。但是被告一实际只向原告支付了XXX元,其中通过被告二徐军向原告支付了XXX万元工程款,另有XXX元直接向工人支付,目前尚欠XXX元工程款未付。
案件结果:经王律师代理,双方在法院达成协议,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工程款XXX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