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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及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形: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虽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对于第一种“共债共签”的情形,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条,以及夫妻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行为等能证明与另一方确实存在借款合意或事后进行追认的,则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
对于第二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的情形,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则只要该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也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非举债一方需要否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第三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情形,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举证责任直接就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即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