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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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辩护,辩护意见获得采纳。

发布者:王学良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2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以来,两被告人明知同乡在缅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私利将银行卡和U盾以5000元人民币每套的价格出售给同乡用于非法资金转移。

2021年3月13日下午,被害人,被他人以办理贷款资金被冻结需要转账解冻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02万元, 其中66万元进入被告人信用社银行卡中,其中1.5万元进入被告人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中。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办案说明、聊天记录、银 行交易记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 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委托王律师进行了辩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 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1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2主动到 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的部分,法院予以采纳;不一致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交纳的1. 5万元以及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银行卡中资金人民币 275236. 84元,均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王学良律师,中共党员,烟台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劳动法院研究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18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