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国资委控股企业能否享集团内无偿借款免增值税
企业财务问: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都是国资委控股的企业,我公司无偿借款给该公司能适用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吕飞税务律师回答: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是同为国资委控股的企业,不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 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 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 4 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 号) 第一条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