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飞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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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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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 采取分期付款缴纳房款, 大部分房款在婚后支付

发布者:吕飞婚姻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64人看过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 采取分期付款缴纳房款, 大部分房款在婚后支付, 房产证婚后取得登记在购房方名下,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吕飞律师回答: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处理思路,第一,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释3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二,由于一开始,由于不是按揭购房,银行没有贷款,婚前只付了预付款,婚后支付了90%以上的购房款,付完款后才取得房产证,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概率也很大。吕飞律师认为,二种观点都有道理,律师站在哪一个当事人角度上,就要替谁说话,搜集证据,努力说服法官认可我们的观点,就是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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