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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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自助存包服务,消费者与超市之间形成借用合同关系

发布者:吴秀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86人看过

 案例1:   

    案情简介:

    200011月,原告李杏英到被告大润发超市购物,购物结束后,其持该店一自助寄存柜密码纸找到超市工作人员,称其购物前将自己物品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中,无法打开,要求解决。工作人员应要求打开后发现柜子是空的,此时工作人员发现,李杏英所持密码纸与储物柜密码纸编号不一致,故又将相应箱门打开,发现该箱亦是空的。由此,双方发生争议,李杏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大润发超市承担责任。

    经查,被告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均标示有寄存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写明“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等字样,另超市服务台还设有“大件寄存服务项目”。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被告超市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两种存包方式,并在自助寄存柜上印有“寄包须知”提示,而原告李杏英在看到自助寄存柜的明示后,仍选用自助寄存,说明其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超市保管,而只愿使用自助寄存柜存放,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李杏英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直接取得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实现了存放的物品,这一过程中并未将物品转移给超市占有,而超市由于没有收到交付的物品,也无法履行保管职责,他们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的事实。因此双方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而非合同关系。又因李杏英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转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总80期),“李杏英诉上海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

    案情简介:

    沈江到上海闵行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经营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一超市购物,进入超市前,其将电脑包存入华联吉买盛公司在超市旁设置的寄存柜内,并取得开箱条形码。当日,其回至寄存箱处持有的开箱条形码无法打开寄存柜,遂要求华联吉买盛公司的工作人员开箱,但开箱后未见沈江的电脑包。沈江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双方未能就丢失物品达成协议,故沈江诉至法院。要求华联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华联吉买盛公司工作人员陈红向公安机关陈述:2007591930分许,一名外地口音的男子到超市服务台要求开寄存箱,其询问寄存箱内有何物,对方答是黑色电脑包,包内有电脑。其用钥匙打开寄存箱看见是黑色电脑包,包内是银灰色电脑,就将电脑包交给该男子领走了。但其未查看该男子的身份证件,也未对电脑包内的其他财物清点登记。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已将自助寄存柜是提供给消费者使用,超市对柜内寄存的物品不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示给消费者。沈江在看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明示后,仍选用责任自负的自助寄存,说明沈江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华联吉买盛公司进行人工寄存,而只愿使用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暂时存放。沈江直接取得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实现了存放物品的目的,即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物品的控制和占有。”由此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借用合同关系。

    案例来源:

    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7)闵民一(民)初字第437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书,沈江与上海闵行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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