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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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发布者:吴秀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1151人看过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具体见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在实质上(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亦在民商事合同领域拓展出别具特色的公序良俗原则。但至于其具体概念、特征为何,立法上依然讳莫如深,法学教科书上也通常轻轻点过,相反更多地表现在法学者们的理论讨论中,以及司法审判中法官们权衡考量、说理论证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大陆民法学界,学者们更热衷于具体制度的吸收与架构,而无意于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和研究,抑或由于道德本身的抽象性和宽泛性,使道德法律化了的公序良俗原则需要解决两次“豪森威尔”式的困境。由此,笔者参照通说之观点,将公序良俗原则归纳为两部分:1.公共秩序。即一般的社会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2.善良风俗。即一般社会公认道德、习俗,例如伦理、正义等社会公认的社会应存之样态。

1.提供有偿封建迷信服务有悖公序良俗。在“张涛诉宝贝工艺公司风水合同纠纷案(案件来源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转引自中国法院网)中,宝贝工艺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张某为宝贝工艺公司的办公场所、生产车间提供风水调整服务,费用合计18万元,定金3万元。宝贝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张某为其做了相应风水调整。后宝贝公司以张某并无能力提供公司规划设计方案,其只是单纯的悬挂风水物品,是一种迷信活动为由拒绝向张某支付剩余款项。故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约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张某所提供的风水勘察、阴阳八卦等封建迷信活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依法驳回了张某要求被告支付余款的诉讼请求。

2.基于婚外情,有过错一方实施的赠与协议有悖公序良俗。如在“妻子孟某诉陈某返还赠与财产案”(案件来源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引自新华网)中,已婚男子滕某在和妻子孟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与另一女子陈某发生婚外情,并生有一女儿。后妻子孟某得知此事,并查证丈夫多次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50余万元赠与“第三者”陈某,故其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所受赠款项。受诉的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丈夫滕某与陈某针对该涉案财产属赠与关系,而该所赠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滕某未与孟某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了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陈某,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依法支持了孟某的诉请,二审法院亦坚持了该裁判观点。又如在与此案相类似的“正牌妻子告丈夫和情人返还受赠财产案”(案件来源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中,受诉法院亦将有过错的丈夫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情人的行为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行为”,但与上一案例不同的是法院认为丈夫处分自己财产部分是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而不能要求返还。而在一“为了私情签协议案”(案件来源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转引自北大法宝)中,朱小姐在明知张某有家室的情况下,仍然与张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后朱小姐为其怀了孩子,张某告知不会与其组成家庭,于是二人就孩子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协议,由张某支付朱小姐补偿款5万元,事后张某拒绝履行该协议。因此,朱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依约履行。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协议内容涉及婚外情,违背了我国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一旦有效性予以确认,张某妻子的合法利益也会遭到损害”,因此依法驳回了朱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明知借款为赌博仍借款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不受法律保护。在“朱明诉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来源于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转引自中国法院网)中,原告朱明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出借给被告李小强60000元,用以李小强赌博使用,李小明当场出具了借条一份给朱明。后还款到期后,李小明未按约还款,经朱明多次催要无果后,朱明诉至江西彭泽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明在明知被告李小强借款用以赌博的情况下依然出借资金,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认定为违法借贷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认定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依此对原告朱明进行了罚款200元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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