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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怎样予以限制?

发布者:史华德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1日|分类:公司法 |415人看过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不仅会影响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确定的信赖利益,更会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瑕疵出资股东迟迟不将其瑕疵出资予以补足,而其仍享有股东权力和利益,显然是不适当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否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实践中很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尽管出资瑕疵,但其毕竟具有股东资格,因此应当和其他股东一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利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东出资具有瑕疵,其享有的股东权利也应当是不完整的,否则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且因此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利益。

实践中,因为股东出资不当而引起大量的股东之间的纠纷,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司法必须解决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在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来限制股东的权利。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时,由于章程一般需要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这能够使公司在限制股东权利时更加慎重;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股东权利时,虽然股东会决议一般只需要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均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应是对每一个股东的违约责任,所以,即使仅有半数以上股东同意限制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权利,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股东权利是合理的。因此,法院不应否定公司作出上述限制的效力。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东权,但这并非说所有的股东权都是可以加以限制的。毫无疑问,出资是股权的基础,股权因股东出资而享有。但是,股权一旦形成,其内容或者说权能并非完全与出资紧密相连,股权一旦形成,其常常是超越因出资而形成的财产权的。换言之,股权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权能与出资联系比较紧密,有些权利则与出资联系比较松散。而那些与出资义务的履行联系较为密切的权能,在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这些权能可以受到一定限制。但那些与出资义务联系不紧的权能,就不应被限制。具体而言:

股权中的自益权原则上应当受到限制。股东出资是为了通过公司获取资本收益,反过来,没有股东的正确出资,公司利润也就无从谈起或者说就会受到限制。而获得红利分配是股东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股东的其他财产权利都是围绕着红利分配产生,那么股东出资和股东的财产权利之间就有了原因与结果、手段与目的的直接关系。对于这些权利,在股东出资不当的情形下,当然应当受到限制。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须其他股东的配合就可以行使。可以说,自益权主要是股东获取财产利益的权利。股东自益权中主要的内容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权转让权等。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仅仅是出资具有不当之处,股东并不因此当然丧失股权,该股权也不因此失去可转让性。但出资瑕疵的股权毕竟具有瑕疵,这种瑕疵损害着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可以对其转让作出特别的限制。当然,对这种转让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如果股权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尚未履行出资义务,并同意受让股权后出资,而且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并不反对,就没有必要限制该股权转让。

股东共益权原则上不应限制,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予以限制。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尽管其也是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可以说,共益权是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参与管理权,这些权利与股东因出资而拥有财产利益的关系较远,它们主要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和对公司的监督,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共益权的行使与出资的多少没有质的差别,无论出资是多少,都可以行使参与公司管理权与监督权。

股东共益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董事监事任免权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虽然股权并非完全等同社员权,但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能与社员权是很相似的。在这种意义上,股东作为社团成员,除非经过除权程序或者其他原因失去股权,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一般地,表决权是每个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经济的民主权利,所以每个股东均应当因出资享有表决权而不应当受到限制。但是,从另外一个意义上看,表决权事实上是一种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它是股东的工具。如果让没有出资的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控制公司,将不符合利益风险一致原则,也不利于公司的整体与长远发展。因此,对于没有全面正确出资的股东,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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