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釆取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等方式以结束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在本质上具有临时性,共同共有尽管基于特殊关系,但这种特殊身份关系也难免岀现“劳燕分飞”或分家析产的结果。故此,共有人或主动或被动提出共有物分割请求。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形成权,有的认为是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例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不需要他方作出行为,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如果存在不得分割的约定,或者没有重大理由则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如此又不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此,将共有物分割认定为请求权比较恰当。
民法典第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条的理解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共有物分割约定优先适用。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这是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但是共有人之间也可以约定分割。即使共有人就共有物分割形成诉讼,共有人依然可以对共有物的分割达成协议,就分割的期间、方式、.分配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即使存在不得分割的约定,但如出现重大理由,则允许分割。对于重大理由的理解,一定要把握“重大”二字。例如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是为了生活中的急需,如支付教育、医疗费用等,应视为构成重大理由,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如果请求分割共有物是为了奢华消
费,则不能构成分割共有物的重大理由。
第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比较,其基础关系相对不具有紧密性和人身属性。因此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体现按份共有基础关系的财产性较强而人身性较弱的特质。
第四,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即使对共有物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也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共有物。盖因共同共有以特殊人身关系为基础。随意允许分割共同共有之物,随时结束共同共有关系,实则是不严肃的态度。因此《民法典》第302条规定,共
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什么是共有的基础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是指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不存在,即婚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解体等。
本条也规定了出现“重大理由”后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重大理由”主要是指维持生活支出、医疗、教育等费用支出的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五,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削弱,降低其价值,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对此,行使分割请求权的共有人,须对造成的其他共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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