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增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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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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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范本

作者:任增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10次举报

原告侯XX与被告李XX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李xx的委托,指派律师任增建、穆华翔担任其与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针对原告诉请,被告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成立

被告李XX在原告提起本诉(2018年1月4日提起)前,即2017年12月11日,已经将其在涉案房产上的户口迁出,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一;

二、被告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车库产权证书及过户而原告不配合

在2017年11月份时,被告及21世纪中介人员多次与原告联系沟通处理车库办证及过户事宜,原告均不予回复配合,因此才导致至今未办理车库产权证及办理车库过户。

三、原告诉请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予以调整

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虽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但是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确属过高,请法庭予以调整。

首先,附随义务的未履行,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违约造成的损失是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涉案房屋及车库的成交价格总共为101万元,然而,现在房产及车库的价值较原告购置之时有了相当大程度的升值,升值涨幅达到60%之多,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是获益的。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毋庸置疑,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存在较大区别。本案中,被告在合同签订后积极配合履行了房屋过户及交付等的主要合同义务,双方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实际完成,其迟延履行的义务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买卖合同中对于出售人承担合同总房价30%的违约情形很显然应适用于主合同义务违约情形,其违约性质、程度及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失显然不能与出售人未能在约定期间将户口迁出相提并论。

再次,被告逾期迁出户口确系因工作繁忙、丢失身份证而忘记和耽搁的。然而原告在此期间从未催告过,甚至不知道被告未迁户,这足可见得,被告的利益根本未因逾期迁户而受到损害;车位之所以至今未办证及过户,原告具有一定过错,从2017年11月15日,被告多次与原告沟通,但原告均不配合解决问题。另外,合同签订后,被告及时将房产及车库交付给原告,原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行使没有受到丝毫的影响。

最后,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当自身权益被侵犯,当事人会积极维护权益和补正权益,而在本案中,原告从未催告过被告迁户,而是在提起本诉前刚刚得知。即便在被告迁户后,截至庭审,原告仍未将户口迁入,因此,被告逾期迁户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四、诉讼费、律师费不应全部由被告承担

首先,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其计算基数为原告的诉请,而原告的诉请明显不成立和过高,从而导致诉讼费数额过高,因此,不应由被告全额承担。

其次,另案管辖异议案的申请费,裁定书已裁定由被告李XX承担,原告应根据法律程序向相应法院申领。

最后,原告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请不合理。根据原告主张,律师费由本案律师费10000元及管辖异议案律师费2500元组成。本案10000元律师费的产生因原告的不当诉请金额导致,被告不能为此承担。此外,管辖异议案律师费的产生是因原告不当的立案行为导致的,名为《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合同,其主要内容与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差距巨大,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告配合原告逃避税负而签订的,原告据此是获益的,而被告是善意的。当发生纠纷时,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依据,而原告在本诉立案时将网签合同提交立案庭,才暴露了管辖条款的约定不明导致立案不成,继而引起管辖异议之诉,管辖异议之诉的提起,被告没有丝毫过错。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这部分律师费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善意的被告不能为原告的不当诉讼行为埋单。

答辩人:李XX


任增建:山东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在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职业,现职业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3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