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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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勤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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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准备转移财产,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婚姻财产

发布者:张海霞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1630人看过

北京晚报报道

原文地址:她能否不离婚只分家

案情回放

丈夫手机上短信亲昵

妻子想房产加名自保

王女士与丈夫唐先生结婚二十多年了,两人生育了两个孩子,家人关系一直不错。但后来随着唐先生在公司职位提升,经常出差,王女士感觉丈夫对他们母子的感情淡了,有了外遇,她陆续从丈夫手机上发现了几条短信,对话内容十分亲昵,署名是小秦。

可是唐先生坚决不承认,说小秦只是他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和她没有什么特殊关系,还反问王女士为什么要偷看自己的短信?但是自从小秦这事发生后,唐先生打电话、发短信都特意背着妻子,且手机不离身,连在家上厕所都带着手机去。

“我们结婚后共同购置了两套房屋,写的都是我丈夫的名字。现在,万一丈夫瞒着我把房子卖了,我可怎么办呢?”王女士忧心忡忡地说,她曾想过离婚,但是毕竟自己已经五十多岁了,与丈夫过了二十多年,而且还有了两个孩子。思来想去,王女士决定还是不提出离婚,“他也年纪大了,也许过几年就好了。”

不过,王女士还是觉得房本上应该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才安全一些。“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是不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这房子我占有50%的份额呢?”她急切求解。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诊断

房本虽无妻子名字婚后购置是共同财产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认为,首先,应当确定这两套房屋是否为王女士与其丈夫唐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的两套房屋是王女士与老公婚后取得,也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这里,要排除掉《婚姻法》第十八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813日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女士和唐先生的两套房屋是使用两人婚后财产购置所得,所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同意或者不同意房产加名有两途径

张海霞律师认为,确定了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后,王女士就可以要求登记上自己的名字,使自己成为登记的产权人之一。这样,其丈夫唐先生要处理掉房子时,王女士一定是知情的,就不会发生财产权利受损失的情况了。

王女士怎样才能实现在房本上登记上自己的名字?据张律师介绍,可有两个途径:第一种是夫妻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同意后,双方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加名手续。这种方法最简单,费用最低,当然也是最和谐的一种解决方式。但是,该方式的前提是对方同意,也就是唐先生同意妻子王女士在房本上加名,两人协商一致。

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上述方法就行不通,那么只能以第二种方式,也就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确权,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以达到在房产证上加名的目的。

张律师说,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由于前述内容已经确定涉案房屋为王女士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王女士应当是权利人之一。王女士可以以确权纠纷为案由,以其丈夫唐先生为被告,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两套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要求确认一半份额法院不会支持

那么,最后一个问题:王女士可否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中她占有50%的份额呢?

张海霞律师认为,原则上不可以确认王女士占有50%的份额。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款规定的是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

共有分两种形式,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而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夫妻之间的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性质就是不区分份额,具体哪部分是你的还是我的,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是不能具体区分的。而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形式,除非两人协商确认财产按份共有,并且有具体的书面协议,其余情形都是共同共有。

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之间可以分割共有财产?张海霞律师说:“通常情况下是在夫妻关系解除时,也就是离婚时可以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不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其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其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张海霞律师认为:“本案中,王女士的丈夫唐先生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王女士要求对该房屋按份共有、确认自己占50%的份额,法院不能支持。”

律师建议

那么,在不离婚时,为了防范财产损失的风险,防止房产证登记名字的一方瞒着另一方把房屋卖掉,又制造虚假的阴阳房屋买卖合同,使得另一方在追诉时利益受损,我们该怎么办呢?

张海霞律师建议:可以像本案中的王女士一样,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属两人共有,进而在房产证上登记上自己的名字。这样,作为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之一,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就必须通过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才可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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