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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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效力限定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93人看过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亦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实质性要件,“通知对方”是形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看,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一般应尽量维持合同关系的存续,规范合同行为,促进交易安全。如果缔约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将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破坏了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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