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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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635人看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两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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