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347人看过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依据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收入和医疗保健。生育津贴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社会保险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核准生育津贴后,再由社会保险基金拔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是基于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由社会基金拔付给单位然后再转付给生育女职工的生活费,产假工资则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向生育女职工承担的待遇支付义务,二者适用于已参保和未参保两种情形,都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因生育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经济收入,因此二者只可得其一,不可双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