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基础法律关系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2506人看过


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达成结算协议,并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产生纠纷后是否可以依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结算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工程结算协议,但工程结算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仍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