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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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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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8日|分类:私人律师 |744人看过


《办法》还规定: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应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管理人员,将相关数据及时上传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筑工人工资应按照工程进度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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