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行,但不限于通行。本案中的特种车辆经常会处于道路及道路以外的地方从事特种作业,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人对此应是明确清楚的,且交强险条款并没有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或者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非通行事故列为责任免除。此外,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费金额往往高于普通机动车交强险保费额。如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通行,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对履行法定义务投保人并不公平,也使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综上,结合特种车辆的使用性质,不论特种车辆是处于行驶还是作业状态,只要是车辆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事故,都应当认定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