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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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主体与责任主体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5日|分类:拆迁安置 |447人看过


政府对街道办呈报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作出批复,同意该方案施行,并批复街道办接文后,认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政府的上述批复行为,系其行使相应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虽然补偿方案中规定,集体经济改制成立的公司为整村改造的拆迁主体,该公司亦认可其实施了拆除当事人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拆除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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