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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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5日|分类:公司法 |267人看过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人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依照该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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