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增加了买卖合同内容的列举
第五百九十六条
2
明确了出卖人无权处分时,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第五百九十七条
03
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4
修改规定了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负有保证受让人取得标的物完整物权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二条
05
修改增加规定了因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06
增加了对检验期间、推定检验、检验标准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二条
07
增加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五条
08
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9
对试用买卖中视为购买的情形、使用费的支付和风险承担作出了规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10
对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在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基础上的取回及出卖人取回后买受人的赎回权新增了规定
第六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