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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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包括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所产生的租金收益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抵押担保 |753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在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在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之前,抵押人仍是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对该抵押物进行利用和收益,针对该抵押物利用所产生的收益仍然应归属于抵押人。因此,除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包括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所产生的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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