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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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336人看过


首先,我国法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明确具体的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法律将电动自行车明确规定为非机动车。

其次,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控制标准。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强险条例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对于包括电动车在内的非机动车,均不适用以上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机动车的管理标准更加严格,而这套不同的管理模式也被社会公众普遍熟悉和认同。

最后,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并且不能严重偏离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通常理解。社会公众对机动车范围的普通理解和认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以及工程机械车辆等,在大家的日常观念里,普遍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至于相关技术参数超标,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必须借助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通过检测鉴定加以判断,普通大众仅凭社会经验知识根本无法确定。就目前我国对电动车的管理情况而言,电动车不能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并配发相应的机动车牌照,因此也就不能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实上,也没有保险机构开展此类电动车的保险业务。如果司法机关仅凭鉴定机构的检测结论,而不考虑社会公众的认识感受、我国车辆管理现状等因素,将上述车辆认定为机动车,从而作出让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司法裁决,势必会让公民感到无所适从,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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