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个人身份证(含复印件)被人冒用、盗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于工商登记的案例亦呈高发态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从非法途径获得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公司,将被冒用人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以期为违法犯罪活动规避法律风险。诸多类似事件给被冒名人带来了经济和生活上的多方面麻烦,甚至导致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一、被冒用人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
因公司的设立、变更的备案登记均可通过出具委托书,授权委托人代为办理,且负责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做形式审查,并不审查备案材料及授权的真实性,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一旦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进行工商登记后,若被冒用身份设立的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涉及民事诉讼,则被冒用人将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涉及刑事案件等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风险
(1)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注册登记经过了行政部门的许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前提下,很难直接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之规定。因此,被冒用人仍然存在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
(2)被列入失信名单、限高限行
在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行政责任风险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工商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被冒用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资的,可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风险
当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司股东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同样面临被刑事追究的风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最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等。
4、其他风险
(1)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受限制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若个人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注册了公司,则会导致自己想创业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受限制。
(2)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受限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之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3)公职人员负面影响
若被冒用人系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如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高校等。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若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则面临违规风险,甚至影响工作考核、升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