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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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间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452人看过


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管辖权早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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