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责令退赔是否排斥当事人民事请求权的问题。首先应当判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否基于同一事实。
基于同一事实的,则对于刑事判决已处理的部分,当事人不得在民事诉讼中对同一主体再行主张权利,否则就会产生重复处理问题,并由此引发重复执行等问题。
若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则民事程序独立于刑事案件,出借人可根据合同主张权利。典型的情况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职务行为签订借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由法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该个人的行为同时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则犯罪行为的主体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并非同一,出借人可根据借款合同向单位主张偿还本金及利息。此外,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属此类。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可考虑的因素包括:行为实施主体,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要件事实,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
2.刑事程序虽已判决退赔,但并未实际发生退赔,对于该部分,被害人不得再向犯罪行为人主张赔偿,但可向根据合同向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权利;刑事程序已经判决退赔,且已经实际发生退赔,但是退赔数额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被害人可向犯罪行为人就不足部分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