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情形下的效力认定
1、 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
2、 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
3、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例外情形:城镇居民在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了该集体组织户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规则: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30日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三、小产权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行使问题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予支持。
四、离婚时小产权房分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