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杨士栋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工程建筑 |474人看过
期限的性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
期限的起始时间:(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3.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未交付,以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