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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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犯罪分析(一)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442人看过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犯罪,在《刑法》中规定有9种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其中商标类犯罪的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涉及专利类犯罪的有一种,假冒专利罪;涉及著作权类犯罪的有两种,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涉及商业秘密类犯罪的有两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实务中,触犯最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次,再次为侵犯著作权罪,然后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著作权类、商业秘密类犯罪相对较少,而专利类犯罪最少。《刑法》第220条还规制有单位若有以上商标类、专利类、著作权类、以及商业秘密类犯罪的,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将分期、系列介绍上述罪名,本期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规定与构成

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要求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同一种商品、服务”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标”是指违法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高度一致从二者在视觉上的差别大小、社会公众看到假冒商标是不是足以被误导等综合判断。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有细微差别但不失为“相同”程度的商标,与“类似”程度的商标,应当是有明显区别的,二者不能混淆。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注册商标主管部门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关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根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的处罚分为两个档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如下情形:(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下列情形:(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单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数额认定

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问题: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欲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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