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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要求变更抚养费!!

发布者:邓勇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6日 20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后男方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要求变更抚养费!!

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系被告(父亲)与周某(母亲)之子。被告与周某(母亲)2019 614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周某抚养。被告承担生活费每月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合理费用被告承担50%。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被告可进行探视。离婚后的头一年被告均依据协议履行义务,但是自202011月始被告开始无故拖欠抚养费,自202011月后至20214月未支付抚养费已达1.2万元,未支付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1.02万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周某(母亲),为此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按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是被告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为此双方产生抚养费纠纷。2021523日原告母亲周某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处理原告抚养费纠纷法律事项。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与被告联系希望协商解决抚养费纠纷,沟通中被告表示对原告是否亲生存在疑问?被告辨称自己一直没有上班无经济来源,无法承担儿子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且认为当初约定的抚养费过高,只愿意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纠纷原定于2021811日下午14:00时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于开庭前一天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导致庭审延后。亲子鉴定结果认定原告与被告系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20211129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意见:1、被告与周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实属有效。双方在离婚时已就原告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金额根据当时的情况予以确定,现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每月2000元的标准主张生活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2、关于被告20215月至202111月期间欠付的抚养费,可另案予以主张。3、关于原告主张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主张不予支持。4、关于被告提出要求变更抚养费的主张,系独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判决结果:1、被告从2021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凭票由被告和案外人周某各承担一半,至原告独立上活时止。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4月的生活费12000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上效。

律师案件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被告与周某的《离婚协议书》已就原告的生活费数额依据当时的情况予以确定,现在原告依据该标准向被告主张生活费,于法有据。

3、被告要求变更抚养费,系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另案主张。

4、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已经伤害了无辜孩子,离婚后的父母更应加倍关爱孩子让他健康快乐成长!!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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