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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工伤?

发布者:冯莉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2日|分类:工伤赔偿 |591人看过


1、以下18种情形中死亡的均为工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百死亡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而死亡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而死亡的;


4)患职业病而死亡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而死亡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死亡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而死亡的;


9)职工在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而死亡的;


10)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死亡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


11)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而死亡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9号〕);


12)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


13)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14)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5)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而死亡的;


16)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而死亡的;


17)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而死亡的,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亡的其他情形。


2、不能认定为工亡的情形


1)故意犯罪致死的;


2)醉酒或者吸毒致死的;


3)自杀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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