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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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婚期间"自愿赠与"的转账,退婚能按彩礼退还吗?

作者:冯莉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60次举报
2026-09-22

在杭州地区的司法实务中,恋爱期间一方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大额财物,即便转账时备注"自愿赠与",法院仍会穿透形式审查给付的真实目的,综合转账背景、金额大小、双方经济能力及款项用途等因素认定是否属于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但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双方过错等情况酌定返还比例。

我是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业务部主任冯莉律师,办公地点位于杭州拱墅区,长期处理杭州地区离婚、抚养权、拆迁安置房分割、恋爱同居财产纠纷、家事与商事股权交叉类案件、杭州中产及高净值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情侣关系,二人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交往期间,张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以现金交付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支付彩礼礼金等30余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张某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该款被李某退回后,张某又按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为"自愿赠与"。后因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且就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全部费用。

原告张某诉称:恋爱期间,自己向李某支付财物均系以与李某领证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凡较大额度转账,李某均要求备注中明确"无偿赠与、赠与"等字样,然而李某对领证一事始终拖延。自己无奈要求其退还彩礼等费用,李某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主张李某退回全部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转账备注明确标注"自愿赠与",应视为张某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不得撤销或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后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

【裁判理由解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恋爱期间备注"自愿赠与"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能否按彩礼主张返还?

1. 彩礼的认定标准:穿透形式,审查真实目的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较大数额财物的附条件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本案中,张某首次转账时已明确备注"礼金",后因李某要求改为"自愿赠与"。法院并未仅凭备注字样直接认定为无偿赠与,而是结合双方已举办婚宴、共同生活、款项金额较大等事实,认定该款项实质上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属于彩礼性质。

2. "自愿赠与"备注≠免责挡箭牌

备注仅为转账时的形式表述,若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即使注明"自愿赠与",仍可能因隐含婚约条件被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转账金额合理性、备注信息、双方经济能力及款项实际用途进行综合判断,不会仅根据备注直接认定为无偿赠与。

也就是说,"自愿赠与"四个字并非万能挡箭牌。如果转账发生在筹备婚事期间,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水平,且与婚嫁事项相关,法院仍会参考双方的真实意思作认定。备注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但不能单独决定款项性质。

3. 彩礼返还的规则与比例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法院在判令返还时并未支持全额返还,而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返还约20万元,体现了对共同生活事实的合理考量。

【杭州本地实务要点】

结合杭州各区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纠纷时的裁判口径,此类案件在本地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自愿赠与"备注在杭州法院的认定倾向:杭州法院在审理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纠纷时,同样采取"穿透审查"思路。若转账发生在筹备婚事期间、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如购房款、购车款、大额整数转账),即便备注"自愿赠与",法院仍会结合聊天记录、双方沟通内容、款项实际用途等综合认定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不予返还的财物范围:杭州法院对彩礼范围的认定较为严格,以下情形一般不认定为彩礼、分手后不可追索:恋爱期间节日、生日、纪念日的小额红包(如520、1314转账)、双方日常消费性支出(吃饭、旅游、房租等)、价值不大的随手赠与。

证据保全建议: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物往来时,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彩礼""聘金"等字样,同时保存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明确款项用途和支付目的。若现金交付,可请媒人或亲友见证并签署收据。必要时可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律师提示】

感情虽无法用金钱衡量,但金钱往来却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明晰权责,理性交往,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尊重感情。若涉及大额财物给付,建议在转账时明确备注用途,保留好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关键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陷入举证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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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莉,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业务部主任,浙江省、拱墅区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省律协民法典讲师团成员。拥有11年婚姻家事领域实战经验,长期专注为杭州中产及高净值家庭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拆迁婚姻纠纷、恋爱同居财产争议等家事案件,熟悉杭州各级法院家事案件裁判尺度,可预约线下咨询。

冯莉律师,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家事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5114288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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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20151142888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