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人死债消”是民间常见的误区。当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往往面临“讨债无门”的困境。而继承人为了规避债务,常会祭出“放弃继承”这一招。那么,这招真的管用吗?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结合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为你深度解析《民法典》背景下,“子债”究竟该如何“父偿”。
一、案情回顾:好友离世,十万借款成烂账?
李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此前,李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10万元。基于信任,双方未打借条,王某直接转账交付。
天有不测风云,李某不幸去世。其身后留下了父亲李某一、母亲郭某、妻子张某三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及一辆汽车和某公司的若干股权。其中,车辆由李某父母(李某一、郭某)实际继承并使用。
当王某向李某家属主张债权时,却遭到了推诿。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一、郭某、张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清偿10万元债务。
二、法院裁判:放弃继承就能免责?法院:不行!
在法庭上,被告李某一、郭某(李某父母)使出了一招“金蝉脱壳”——他们在庭审结束前提交书面声明,声称自愿放弃对儿子李某所有遗产的继承权,试图以此证明自己“无遗产可继承”,从而规避偿还儿子生前债务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并未采信这一声明,最终判决三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理由如下:
1.恶意逃债,违背诚信:李某一、郭某是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进入清偿阶段后才声明放弃。法院认为,此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属于典型的逃避债务手段。
2.实际占有,言行不一:庭审查明,两位老人实际上已经继承并占有、使用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车辆。一边享受着遗产的权益,一边在法庭上声称放弃继承,显然站不住脚。
3.程序违规:其声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处理前”这一关键时间节点要求。
判决结果:法院对李某一、郭某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认可。李某一、郭某、张某三人均负有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债务的法定义务。
三、律师说法:想靠“放弃继承”躲债,没那么容易!
法律为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设定了明确的界限。万载县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审理,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一次有力维护。
作为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提醒大家,在处理此类继承与债务纠纷时,需厘清以下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1、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继承人不能“只拿好处,不担风险”。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简单来说,继承遗产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债务。如果遗产价值100万,债务150万,继承人最多只需偿还100万;如果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
2、“假放弃”无法逃避“真债务”
本案的关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李某一、郭某虽然提交了书面放弃声明,但法院查明他们实际上已经继承并使用了遗产(车辆)。这种“实际占有”的行为与“书面放弃”的意思表示相悖。法律不支持这种通过虚假声明来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尤其是在诉讼期间为了规避责任而临时提出的放弃,往往不会被法院认可。
3、放弃继承有严格的“时间红线”
放弃继承权并非随时随地都可以“口头说说”或“补个条子”。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诉讼已经开始,且继承人已经实际管理、控制了遗产,此时再想通过“放弃继承”来切断债务链条,不仅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还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冯莉律师建议:
对于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去世的情况,不要慌张,应及时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起诉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即使对方声称放弃继承,也要通过法庭调查其是否实际占有遗产。
对于继承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假放弃”来躲债。如果确实不想承担债务,应在遗产分割处理前,真实、彻底地放弃对遗产的控制和占有,否则仍需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冯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