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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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的,该怎么办?

发布者:刘超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514人看过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


可以产生两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


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


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

       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


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


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


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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