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
可以产生两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
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
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
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
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
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
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