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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铁某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云双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岛某担保有限公司与某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提示:在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损失,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系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事实如下:2013年5月8日,某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仓储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青岛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某担保有限公司,要求青岛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余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青岛某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诉讼中,某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3年5月18日向青岛中院申请对青岛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某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余万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青岛中院查封青岛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土地。后青岛某管理公司以该土地需办理银行抵押手续为由申请换封。青岛中院于2013年8月8日冻结青岛某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余万元。青岛中院于2014年2月7日、2014年5月3日、8月3日等多次进行续冻,青岛中院于2014年10月28日解除对青岛某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2013年12月10日,青岛中院驳回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青岛中院进行审理。青岛中院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6年8月1日,某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一青岛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二孙某要求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某的诉讼请求。某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青岛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8日,某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一青岛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二王某、被告三王某某、被告四青岛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五青岛某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一返还钢材采购合同货款800余万元并且支付利息损失、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上述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青岛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其中一项要求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不能履行部分义务承担5%的补充赔偿责任。某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上海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某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现青岛某担保有限公司在以仓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过程中某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损害赔偿,在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青岛某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云双律师,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从事了大量诉讼和非诉业务,实务经验丰富。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参与并办理了多起股东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