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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电器有限公司、某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布者:刘云双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济南某电器有限公司因与某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事实:1.某电器成立于1935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2587亿4048万6073日元,经营范围电气、通信、电子以及照明机械器具的制造、销售等。电器是某商标的商标注册权所有人,1993年6月7日,电器作为股东出资成立广州空调器有限公司并经营至今。1994年8月11日,电器作为股东出资在北京成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并经营至今。电器(中国)有限公司44个分公司分布在沈阳、合肥、昆明、上海、郑州、杭州、广州等地。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成立了北京照明光源有限公司、杭州马达有限公司等带有“”字样的公司30个,分布在上海、广州、苏州、重庆、北京、杭州等地。

1999年4月,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主要使用商品为家用电器。2004年、2005年某电器均入选“中国最具影响二十家跨国企业”。自2008年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500强企业。2006年10月12日,某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电视接收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016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66787号、第000006678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将某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济南某电器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生产洗衣机、电冰箱、厨房用具、抽油烟机、空调、家用燃气灶、饮水机、热水器、消毒柜;加工: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电动自行车、家用电器、电子元件、非专控通讯器材、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制冷设备;家用电器维修,视听工程安装,制冷设备安装、维修、调试,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监控设备安装、调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济南某电器公司成立之时即应知悉某电器的公司名称及商标的使用情况,仍以“某”作为字号的主要部分注册使用,具有攀附某电器知名度的故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损害某电器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某”文字,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重要提示:在注册成立公司时要注意避开与他人注册商标以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否则面临侵权风险。

刘云双律师,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从事了大量诉讼和非诉业务,实务经验丰富。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参与并办理了多起股东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