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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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宅基地能继承吗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432人看过

首先需要确认宅基地是否属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故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继承。这是基于农村宅基地取得上的无偿性,如果允许宅基地依法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社会公平理念。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又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但是,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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