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门头沟法院与区房屋拆迁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在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前,门头沟法院按照被执行人家庭人员组成、建房申请、房屋建造年代、房屋四至、房屋占地的土地性质等信息,分区域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执行标的以拆迁协助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拆迁部门负责人,依据拆迁部门定期反馈的拆迁计划,及时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冻结的拆迁补偿款进入支付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拆迁部门停止支付拆迁款项,通知门头沟法院到金融机构采取扣划措施。依托信息共享机制,在拆迁部门的配合下,门头沟法院针对以下四种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确保执行效果。
一是对被执行人仅为一人户籍的情况。根据北京市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为其保留安置房屋购买款项后,依法冻结、提取剩余款项。
二是对拆迁协议系被执行人与其同住成年家属共同签署的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代位提起析产之诉;析产后,根据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份额,直接提取拆迁款项,法律文书可表述为“冻结、提取案外人名下属被执行人享有份额的拆迁款项XX元”。
三是对被执行人未签订拆迁协议但拥有家庭拆迁补偿款份额的情况。在析产后询问其他共有人是否愿意折价归并,如果愿意折价归并,直接执行折价款项;如果不愿意折价归并,由门头沟法院公开变卖,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
四是对被执行人安置款项已被其家属领取的情况。被执行人家属既不代偿其债务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对被执行人家属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可向执行局书面申请追加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成年家属为被执行人,由法院直接执行该财产;也可直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执行人无偿放弃拆迁补偿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