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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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征地补偿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372人看过

不管是城镇土地还是农 村土 地,在面临征 收土 地使用权时都 是能够获得相应的征地补 偿的,只是农 村和城镇 土 地的征收标准有差异,那么具体来讲,土 地使用权补 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

土地征收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些费用你领了吗?

 

具体征收标准要参看各个地区制定的政策和补偿方案。

土地补偿的补偿方案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1.当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3.当地的安置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主要由如下几个方面构成: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

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2.安置费

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

3.土地补偿费

这笔费用是对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 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城镇

土地征收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些费用你领了吗?

 

《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 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 地 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 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 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而,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对征收房 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 地使用权的补偿,土 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这是《国有土 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基本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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