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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致人轻伤属正当防卫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335人看过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认定防卫行为致人轻伤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理论要求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特殊情况下并不排斥防卫人使用锐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为当不法侵害一方人数与力量上远超过防卫者时,防卫人不借助器械,而只进行徒手反击,显然是难以对抗不法侵害的,也谈不上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二、认定防卫行为致人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符合法律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意指在解释法律时应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规体系存在于特定的规整脉络中,多数规定彼此必须相互协调、逻辑连贯,以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决定。

在我国刑法中,除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于“重大损害”的规定外,其他条文中均未出现对“重大损害”的规定,但在有的刑法条文里,将“重伤”解释为重大伤害或与其他“重大损失”并列规定,如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等。诸如此类规定表明,“重伤”即是法律所规定的“重大”损害(损失或伤害)的最低限度,因此,正当防卫中造成重大损害只能是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而造成轻伤或轻微伤,则不属于重大损害。

 

三、认定防卫行为致人轻伤不是重大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实践例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第38期第297号被告人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一案中认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明显超过”,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不等于一般损害,所谓重大损害,在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之前,应当把握在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损害,包括重伤以上这一限度内。

 

综上,正当防卫致人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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