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案件资料合辑
法律与司法解释
婚姻法
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解释二
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附:答记者问) 婚姻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纪要指引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七、婚姻家庭纠纷)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2016.11.30公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七、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上)
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中)
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婚姻家庭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
专题
离婚案件的管辖
离婚条件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处理
离婚案件财产性质认定与分割
吴晓芳: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吴晓芳:夫妻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问答集
前妻和前夫共同共有的房屋,房产证上有两人的名字,现在房产证被前夫私自拿去向银行抵押贷款,前妻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抵押合同无效,法院能否支持?
答: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