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土地纠纷综合咨询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伙人之间对合伙租赁物是否有优先权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496人看过


合伙人之间对合伙租赁物是否有优先权

 

 

 [案情介绍]

 

王某和赖某合伙经营一家酒店,20064月,在原店面租赁期限到期后,双方决定重新租用其他店面经营,200651日,王某和赖某共同和张某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2年。200841日,张某告知王某和赖某,因急需用钱他打算将店面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而就在此时,王某和赖某因为经营上的问题产生矛盾,双方正在准备拆伙。由于王某和赖某都打算单独继续经营酒店,因此都向张某提出了购买的要求,并都以租赁户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张某不知道卖给谁,遂让他们自己协商决定。200856日,张某在王某和赖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店面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和赖某得知以后,遂以双方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转让店面的合同无效。

 

[案情结果]

 

 王某和赖某单独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该权利只能优先于合伙人以外的人,在共同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内部不具有优先效力。张某出售房屋是在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终结之后,因此不受3个月通知期限的限制,其出售房屋的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