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间对合伙租赁物是否有优先权
[案情介绍]
王某和赖某合伙经营一家酒店,2006年4月,在原店面租赁期限到期后,双方决定重新租用其他店面经营,2006年5月1日,王某和赖某共同和张某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2年。2008年4月1日,张某告知王某和赖某,因急需用钱他打算将店面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而就在此时,王某和赖某因为经营上的问题产生矛盾,双方正在准备拆伙。由于王某和赖某都打算单独继续经营酒店,因此都向张某提出了购买的要求,并都以租赁户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张某不知道卖给谁,遂让他们自己协商决定。2008年5月6日,张某在王某和赖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店面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和赖某得知以后,遂以双方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转让店面的合同无效。
[案情结果]
王某和赖某单独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该权利只能优先于合伙人以外的人,在共同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内部不具有优先效力。张某出售房屋是在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终结之后,因此不受3个月通知期限的限制,其出售房屋的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