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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失火原因不明 承租人承担风险责任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658人看过


承租房失火原因不明 承租人承担风险责任

 

 

 

 [案情介绍]

 

     2003年,泰和县吴某与泰和县沙村镇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杨某将自己所属的位于泰和县某镇中南街58号房租赁给吴某,期限从2003328日至2004328日止。吴某租房后,利用所租房屋开办了间五金店,经营五金杂货。2004228日零时15分左右,该房发生火灾,造成所租赁的房屋受损,吴某的货物也被烧毁。20047月,该县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作出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事后,吴某以房屋烧毁与其无关,非因其管理不善所致,不同意赔偿。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某赔偿其房屋被烧损失费。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对出租房使用不当,才导致火灾的发生,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赔偿我的损失。

 

  被告吴某辩称,消防部门已认定火灾原因不明,故我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吴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尽管县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但吴某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吴某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吴某作为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失火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应承担风险责任,吴某应赔偿杨某房屋被烧的损失。法院遂判令吴某赔偿杨某房屋烧损费10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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