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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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反诉的合适时间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331人看过


提出反诉的合适时间

 

 

 [案情介绍]

 

原告田某与被告殷某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被告殷某因急需用钱而向原告田某借款24795.00,加上原告田某此前给被告殷某代垫运输款700.00,合计25495.00元。被告殷某给原告田某书写有借据一张。原告田某多次索要未果,于20088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殷某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次日,法院通知被告殷某应诉,一直未联系上。2008923日,法院二名法官到被告殷某家送达应诉文书,被告殷某不在家,法官向被告殷某妻子郭某告知了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让郭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郭某拒绝签字,法官采取留置送达措施,指定举证期限为2008924日至20081023日。20081029日,被告殷某到人民法院要求反诉。

 

[案情结果]


  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驳回被告殷某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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