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反诉的合适时间
[案情介绍]
原告田某与被告殷某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被告殷某因急需用钱而向原告田某借款24795.00元,加上原告田某此前给被告殷某代垫运输款700.00元,合计25495.00元。被告殷某给原告田某书写有借据一张。原告田某多次索要未果,于2008年8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殷某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次日,法院通知被告殷某应诉,一直未联系上。2008年9月23日,法院二名法官到被告殷某家送达应诉文书,被告殷某不在家,法官向被告殷某妻子郭某告知了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让郭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郭某拒绝签字,法官采取留置送达措施,指定举证期限为2008年9月24日至2008年10月23日。2008年10月29日,被告殷某到人民法院要求反诉。
[案情结果]
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驳回被告殷某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