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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主动共同被告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518人看过


法院不能主动共同被告

 

 

 

 [案情介绍]

 

2007年唐某、田某、陈某三人合伙经营一酒店,经营期间唐某和田某经手向赖某赊购了几千元的货物一直未清偿。200836日,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给赖某,并由唐某和田某分别在欠条上签字。20086月,唐某与田某退出合伙,将酒店转让于陈某一人。20097月,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与田某立即归还所欠货款。诉讼过程中,被告唐某提出应该追加陈某作为共同被告。

 

[案情结果]

 

 律师认为,如果权利人只向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而没有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应将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相关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消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此条可以看出如果权利人只向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就意味着其暂时放弃了对其他责任人的权利请求,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他的连带责任主体为被告,否则就可能违背权利人的意愿。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般连带责任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权利人向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被起诉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法院不能追加其他责任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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