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2003年6月10日,方X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陈X拖欠借款1万元未还。法院审理时发现,陈X已于一年前外出,现下落不明,方X提供的陈X于2001年8月具写的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上书“欠到方X借款壹万元(¥1000.00元)”。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本案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司法解释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