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还是承揽?
[案情介绍]
夏X建造私房时,与木工熊X达成口头协议,由后者为其建房浇注混凝土安装模板,报酬500元,模板由熊X提供。夏X雇车将模板从熊X家运到工地。之后,熊X带着徒工等三人到夏家安装模板。工作中,熊X不慎跌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用去医药费近2万元。事故发生后,夏X向熊X支付模板租金400元,木工工资100元,小工工资40元。熊X又要求夏X支付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关系,夏X对熊X的伤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所谓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前,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变更有法定变更和协议变更两种。法定变更是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变更或者撤消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显然本案不存在此种情形。协议变更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自行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说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即发生法律约束力,除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