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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1668人看过


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3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52日中止。19995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10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案情结果]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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