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元的赈灾捐款该不该给付
[案情介绍]
由于2000年我省遭受百年不遇洪灾,某民政局与2000年10月20日召开赈灾见捐款大会。会上各单位、个人纷纷捐款,某公司经理也作出表态,愿意捐献10万元人民币。当第三天民政局工作人员上门催款时,公司经理却以资金要投放到其他项目为由拒绝给付。民政局认为公司违约,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旅行义务。
[案情结果]
本案中,公司拒绝给付10万元的赈灾捐款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应当支持民政局提出给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须受以下限制:第一,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即只能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为之。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由赠与人转移于受赠人,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第二,赠与合同经过公正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当事人应信守其诺言而不得任意撤销。第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合同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