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土地纠纷综合咨询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另一方置之不理如何认定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264人看过


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另一方置之不理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张某李某系夫妻。1999年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井冈山一门市做生意,门市的权属登记在张某名下。随着生意越做越大,李某觉得现有的门市局限了生意的发展,遂决定另购一面积更大的门市。但另购门市需要大量的资金,于是李某擅自决定出卖现有的门市。20025月,李某找到赵某,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某一次性支付门市价款,李某则把产权证交付给赵某。李某用赵某支付的钱款作首付,买到了自己所需要的大面积门市发展自己的生意。赵某则拿着产权证搬进从李某手中购来的门市做生意。一年后,张某见原门市所在的地段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后悔当时李某出卖门市时自己置之不理,于是找到赵某,向赵某提出归还购门市款及适当利息将门市收回的要求。赵某认为门市已是自己的,拒不同意退还门市和产权证.

 

[案情结果]

 

     李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因张某在当时置之不理的默示行为而构成表见代理,该门市买卖合同成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